原文:
馮履謙,七歲讀書數(shù)萬言,九歲能屬文。自管城尉丁艱,補河北尉。有部人張懷道任河陽尉,與謙疇舊,餉一鏡焉。謙集縣吏遍示之,咸曰:“維揚之美者,甚嘉也?!敝t謂縣吏曰:“此張公所致也。吾與之有舊,雖親故不坐,著之章程。吾效官,但以俸祿自守,豈私受遺哉!《昌言》曰:‘清水見底,明鏡照心。’余之效官,必同于此?!睆?fù)書于使者,乃歸之。聞?wù)吣粴J尚。(摘自《大唐新語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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譯文:
馮履謙,七歲時能讀萬字,九歲能寫文章。從管城縣尉升任河北縣尉后,他以前的一個屬僚張懷道正擔(dān)任河陽縣尉,為表示祝賀,便派人送去一面銅鏡。馮履謙把縣吏們召集在一起,拿出銅鏡給大家看。眾縣吏紛紛稱贊道:“這是揚州出產(chǎn)的銅鏡,確實是一件上等的佳品?!瘪T履謙說:“這是張懷道公送給我的。我雖與他是故交,但是法規(guī)中清楚明確地寫著為官不能私受饋贈。我作為朝廷命官,只可以領(lǐng)受朝廷俸祿,怎么可以私下里接受饋贈呢!古語曰:‘清水可見底,明鏡照人心’,我做官也一定要如清水明鏡一樣?!比缓髮懥艘环鈺牛B同銅鏡一并讓張懷道的屬下帶了回去。人們聽聞此事后莫不欽佩崇敬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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